《滁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办法》

2021-02-02 10:20:58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按照《关于推动全省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发展 的若干规定》(皖科资〔2019〕2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融资担保服务对象主要为:滁州市境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经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企业给予保费补贴:承担省级重点研发、科技重大专项等科技计划项目或获得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资支持的;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认定为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获得省级科技奖励、荣誉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
具体企业名单由市科技局按年度发布。
第三条  企业通过科技融资担保获得的贷款专项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应用与推广,生产经营等流动资金周转。
第四条  市科技局作为牵头单位,联合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定期听取滁州市融资担保公司关于科技融资担保开展情况汇报,组织对市科技融资担保工作及滁州市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市科技局负责为担保机构开展科技融资担保业务提供指导,向担保机构推荐科技融资担保服务对象,牵头召开会议,推进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科技融资担保业务提供政策扶持,加强财政资金监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督促担保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加强行业监管。
滁州市融资担保公司应坚持政策性导向、不以盈利为目的,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降低服务门槛,缩短审批周期;鼓励以信用方式开展业务,灵活设置反担保措施。滁州市融资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展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出的服务申请,按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独立评审。滁州市融资担保公司将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按规定处理风险代偿相关事项。
第六条  设立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第七条  企业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融资担保费用组成。担保费用按照安徽省规定的担保费率收取,市财政给予50%补贴。
第八条  年度保费补贴上限为300万。每年市担保公司对当年保费补贴额的50%进行清算,经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由市财政局拨付。保费补贴差额部分从下一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补充。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单笔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可以续贷),贷款企业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后一次性还本。
第十条  发生代偿的借款企业3年内不能申报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目,企业到期恶意不归还贷款,按照科研失信行为处理,列入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鼓励各县(市、区)设立科技融资担保业务专项资金,对开展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贴。将符合条件的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滁州市融资担保公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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